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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新政来袭 独角兽回归A股时代或开启

来源:www.cztcom.com| 更新时间:2018-04-11 10:37 | 访问手机端

本报记者 张毅 实习生 王鹏屹报道

伴随着相关创新企业在国内上市试点内容的公布,以往影响新经济企业登陆A股的礁石已逐渐松动。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宣布部分创新企业可以开展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为我国创新企业在国内上市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在具体的发行方式上,《若干意见》指出,试点红筹企业可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则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尤为一提的是,此前国内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前提之一就是,该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需超过3000万才能拿到上市资格,但事实上,不少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企业发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规模的研发和市场投入,在企业发展的特定阶段很多出于亏损状态,并不符合这一有关盈利的发行上市条件,可此次《若干意见》中却“松口”表示,如今尚未盈利的试点创新企业也具备了国内发行上市资格,这对优质的创新企业和A股来说着实是一大利好。

“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大制度创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

CDR正式获批

《若干意见》的发布,被国内资本市场看作是CDR新政的颁布,标志着CDR正式获批、独角兽回归A股的时代已经到来。业内还解读称,这不仅仅为未来我国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BATJ”们回归A股开辟了通道。

据悉,此次政策中涉及的试点行业、企业包括七大新经济领域,具体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上,《若干意见》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需满足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而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也要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对于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此外,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对此,经济学家、信托专家孙飞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新政策的颁布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打开了绿色通道,有利于中国A股市场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则称,此次新政的颁布是IPO管理的一次革命,打破了原有传统的A股市场,提高了A股市场的包容性,为高新技术创新企业带来了机遇,增加了股民的投资机会和投资选择,未来A股将会是一个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市场。

仍有难题需要改善

富士康快速过会、药明康德顺利过会、宁德时代即将闯关……今年3月以来,网络上频频传出创新企业在国内闪电过会或者各大独角兽企业想要回归A股的消息。

回顾之前的“BATJ”等互联网优势企业多选择在海外上市,不能忽视的是它们登陆A股面临的种种困难。业内分析称,一方面,国内银行一般不对没有实体资产进行抵押的互联网企业进行大规模贷款;另一方面,在上市审核上,A股此前“漫长”的排队时间让企业“没有时间等待”。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这也是很多企业辗转美国上市的重要原因。

然而“海外的月亮并不比国内圆”,记者发现,近两年已经有不少企业逐步操作回归国内资本市场。对于往日的它们而言,通常要么选择私有化退市、而后在国内进行IPO发行;要么筛选好壳资源,借助绿色通道再完成借壳上市。

由此看来,此次“CDR新政”的出台可以说是恰逢其时。对于不少境外的“独角兽”企业而言,未来又多了一条可以通过CDR方式回归的道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这次政策改变了创新型企业在A股发行上市的类似于高盈利指标的难题,但是前方的道路仍然坎坷,A股拥抱创新型企业仍需加强政策大力支持。

董登新提出,创新企业在A股IPO和CDR上市之间目前只有单一的识别标准,而对于亏损企业、股权结构特异性的公司如何制定IPO和CDR上市的具体细则还有待规划。

孙飞表示,高科技创新企业大部分前期资金投入量较大还没开始盈利,而国内A股市场(包括创业板),对公司上市的业绩与净资产都有门槛要求,虽然这次政策为创新型企业开通了绿色通道,但是还有很多高科技创新企业无法达到A股上市要求。此次新政策出台后可能会引起创新型企业上市的热潮,所以未来监管机构应加大监管力度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和操作的细则来推动更多创新型企业上市。

中小投资者需谨慎

CDR新政的出台,对国内创新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是一大利好,因为其在具体审核上降低了盈利指标要求,业内预计未来将迎来一波创新企业上市潮。但是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还需要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针对未盈利或股权结构特殊的科技企业上市后,应该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小股民的利益这一问题,《若干意见》中明确,对于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亏损的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管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存托人和委托人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身财产有效隔离。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

证监会方面也作出要求,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修改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但试点企业发行股票应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孙飞对记者建议,监管机构应该对于信息披露方面出台更多政策严加约束,对于已经盈利的创新型企业则采取政策强制分红来保护中小微企业股民权益。未来也可以设立信托机制,无论是盈利企业或者未盈利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股权可由信托机构来代为统一管理,加大中小微股民的表决权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只要做到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的真实信息不造假,其实就是对投资人的最好保护。”董登新最后补充,股民对创新企业投资,除了要有风险意识之外,还要拥有识别投资判断的眼光。因为毕竟创新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工业企业,高成长的背后一定是有高风险。所以投资的高成长、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对称的,所以股民也应从自身改变心态,未来不能再以过去盲目的心态进行过度的跟风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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